姜有贵、谯延荣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9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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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9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有贵、谯延荣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姜有贵;谯延荣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有贵,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峡口镇左溪村五组。被执行人:谯延荣,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杨河镇峰坦村十六组。申请执行人姜有贵与谯延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724民初20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谯延荣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有贵运费170255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454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谯延荣银行账户无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财付通、支付宝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谯延荣在西乡县峡口镇人民镇府有到期债权,经本院查询,谯延荣以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西乡县峡口镇人民振幅承包的工程,有工程款尚未支付,本院已向西乡县峡口镇人民镇府及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西乡县峡口镇人民镇府表示陕西葛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乡县峡口镇人民镇府确有到期债权,现无钱支付,一旦有履行能力会按法院发出的裁定将相关款项打入法院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谯延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给付的运费170255元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2454元,被执行人谯延荣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超审 判 员 邹海山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田田书 记 员 翁丽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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