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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彩(荣)娟、陈进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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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582号
  • 案件名称

    曹彩(荣)娟、陈进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彩(荣)娟;陈进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曹彩(荣)娟,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陈进法,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本院在执行曹彩(荣)娟与陈进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陈进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进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进法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茜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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