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彩(荣)娟、陈进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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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582号案件名称
曹彩(荣)娟、陈进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彩(荣)娟;陈进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曹彩(荣)娟,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陈进法,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本院在执行曹彩(荣)娟与陈进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陈进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进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进法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茜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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