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郑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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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295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郑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郑杰;黄家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29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悠然蓝溪景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50057573526XD。法定代表人:杨茂君,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杰,男,汉族,1999年7月3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家玉,女,汉族,1965年1月7日,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郑杰、黄家玉应支付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物管费8203.82元;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8253.82元。现因被执行人郑杰、黄家玉至今未主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杰、黄家玉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8253.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29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悠然蓝溪景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50057573526XD。法定代表人:杨茂君,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杰,男,汉族,1999年7月3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黄家玉,女,汉族,1965年1月7日,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郑杰、黄家玉应支付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物管费8203.82元;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8253.82元。现因被执行人郑杰、黄家玉至今未主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杰、黄家玉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8253.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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