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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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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961号
  • 案件名称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安钊;安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961号安某某、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安某某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安某某因2020年1月10日发生火灾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98350元,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安某某支付鉴定费8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66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董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333元(含执行费1517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某某10781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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