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华、蒋文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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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987号案件名称
李德华、蒋文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德华;蒋文松;金小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华,男,汉族,1956年9月13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蒋文松,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金小兵,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彭泽县太泊湖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李德华申请蒋文松、金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文松、金小兵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孙昕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华,男,汉族,1956年9月13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蒋文松,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金小兵,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彭泽县太泊湖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李德华申请蒋文松、金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文松、金小兵已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孙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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