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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一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3执19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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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3执19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一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一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3执1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80700499G。法定代表人:马莲贵。被执行人:施一仙,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一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一仙支付案件款111008.23元(含诉讼费12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施一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一仙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一仙发起两次以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第一次发起的查询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最近一次的发起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施一仙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施一仙在多个银行开户,名下存款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施一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施一仙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施一仙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施一仙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8.已调查被执行人施一仙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9.已实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截至2021年9月13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施一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施一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523执19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青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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