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萍、王巍巍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恢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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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恢111号案件名称
杨晓萍、王巍巍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晓萍;王巍巍;朴燕;延边太平洋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孔令冰委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与被执行人延边太平洋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朴燕、孔令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太平洋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朴燕、孔令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太平洋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朴燕、孔令冰退还押金款80000元(自2020年1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退还5000元,余款于2020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延边太平洋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朴燕、孔令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吉2405执17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孔令冰(共有人:朴燕)名下位于龙井市盛泰花园一期1号楼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91.20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屋,2021年1月10日第一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申请二次拍卖。2021年2月26日第二次拍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不同意以物抵债,并申请变卖,2021年3月27日变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不同意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延边太平洋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朴燕、孔令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5执恢19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太平洋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朴燕、孔令冰退还押金款2843元,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由(2020)吉2405执174号案件转入执行款2843元,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发放执行款2843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9)吉2405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晓萍、王巍巍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9)吉2405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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