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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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1106号案件名称
石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2民初110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负责人杜亮,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系该行员工。被告石贝,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石贝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石贝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石贝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协助通知书为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海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班 英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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