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汇鑫方舟钢材有限公司、周忠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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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1613号案件名称
毕节市汇鑫方舟钢材有限公司、周忠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毕节市汇鑫方舟钢材有限公司;周忠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1613号原告:毕节市汇鑫方舟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碧阳二道弘文中学旁**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GWD379K。法定代表人:薛朝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忠桂,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毕节市汇鑫方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忠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忠桂地址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周忠桂。本院告知原告送达情况后,原告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法定条件,但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明确,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毕节市汇鑫方舟钢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5.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原告毕节市汇鑫方舟钢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润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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