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业贵、朱楼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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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385号案件名称
翟业贵、朱楼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翟业贵;朱楼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翟业贵,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朱楼贤,男,1975年1月6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翟业贵与被执行人朱楼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楼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业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70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谈话。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拒收本院通知,且一直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相关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并成功扣划103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06元,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5.2021年7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731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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