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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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22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222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刑事判决书主文判令:“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期缴纳剩余罚金,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陈某某履行罚金90000元,本案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因犯贪污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已刑满释放。因本案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移送执行法律文书中均无对陈某某的财产状况调查、控制的相关信息,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找,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无车辆、无房产,依法对其名下注册的镇巴县永发绿色白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注册号612328NA000159X)、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草坝村扶贫互助合作社(企业注册号612328NA000734X)、镇巴县正丰农牧专业合作社(企业注册号612328NA000830X)进行了查封,同时将陈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穷尽执行措施后表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待其具备履行能力时,随时追缴。本次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陈某某的罚金9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3737.79元,剩余86262.21元未执行到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某某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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