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枝、苏相文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91民初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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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91民初1085号案件名称
苏金枝、苏相文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金枝;苏相文;苏相华;苏相利;卞磊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085号原告:苏金枝,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苏相文,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苏相华,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苏相利,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卞磊磊,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新立河东路建大大厦一楼。负责人:安晋清。原告苏金枝、苏相文、苏相华、苏相利与被告卞磊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苏金枝、苏相文、苏相华、苏相利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金枝、苏相文、苏相华、苏相利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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