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林、赵业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81民初7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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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319号案件名称
李林林、赵业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林林;赵业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民初7319号原告:李林林,女,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赵业发,男,汉族,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李林林诉被告赵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林、被告赵业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林林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赵业发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并于2020年7月1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绝给付借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业发辩称:欠款15万元属实。但我分好几次偿还了1.5万元,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应该是今年还的,现金和微信都还过。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日,被告赵业发为原告李林林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向原告李林林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2021年7月1日止,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另查明,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了15000元借款的事实。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全面、诚信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或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在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故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赵业发尚欠原告1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尚欠原告的135000元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业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林林借款13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1650元,由被告赵业发承担1428元,原告李林林承担222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赵业发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428元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陈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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