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敦陆、罗显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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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745号案件名称
陈敦陆、罗显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敦陆;罗显东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745号原告:陈敦陆,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斗奎,贵州黔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显东,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陈敦陆与被告罗显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敦陆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敦陆承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孝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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