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灿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2执178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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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执1787号之三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灿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灿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2执17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2756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被执行人:刘灿灿,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灿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02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刘灿灿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332.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原告银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为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约定被告刘灿灿于2021年5月20日前结清全部本息;二、若被告刘灿灿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欠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原告银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为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前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刘灿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6月23日、6月25日、6月26日、7月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公积金、地税、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6月23日、9月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公积金等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左岸××都××室的不动产,且本院已于2021年6月30日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3、2021年7月1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4、2021年9月1日,本院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同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终本谈话笔录、社区调查材料、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左岸××都××室的不动产,且本院已于2021年6月30日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上述财产,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202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金爱军审 判 员 戴古贤审 判 员 许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静书 记 员 汤冬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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