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攀、卢永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7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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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659号案件名称
刘智攀、卢永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智攀;卢永坤;赵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7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智攀,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永坤,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健,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上诉人刘智攀因与被上诉人卢永坤、赵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智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赵健给付卢永坤14000元;2.由赵健归还刘智攀1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赵健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智攀已经向赵健现金转账共计15000元,让其垫付给卢永坤。期间刘智攀因个人原因撤出。设备由赵健继续使用。赵健并承诺设备归刘智攀所有,在刘智攀不知情下由赵健私人占为己有,现已不知去向,应由赵健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刘智攀要求赵健原数归还其借用先前垫付水泵、电缆的15000元欠款。卢永坤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赵健未陈述意见。卢永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智攀、赵健支付洗砂设备款1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刘智攀、赵健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0日,刘智攀、赵健购买卢永坤洗砂设备,价格17000元,刘智攀当日给付货款3000元。刘智攀、赵健同时为卢永坤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现金14000元整(洗砂设备)壹万肆仟元整刘智攀赵健2019.7.20日8月15之前付清”。2019年7月21日,刘智攀给付卢永坤货款500元。一审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刘智攀、赵健购买洗砂设备并出具欠条,应当按期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卢永坤要求刘智攀、赵健给付洗砂设备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刘智攀辩称洗砂设备系其与徐涛、赵健、崔宁合伙购买,因合伙关系产生的纠纷可另案处理。关于利息,应自卢永坤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5日起至刘智攀、赵健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卢永坤要求刘智攀、赵健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赵健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刘智攀、赵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卢永坤货款13500元及利息(以1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卢永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刘智攀、赵健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9年7月20日,刘智攀、赵健共同向卢永坤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款项14000元,并承诺于8月15日之前还清,现卢永坤向刘智攀、赵健主张权利,事实清楚。刘智攀上诉主张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于赵健,由赵健代为偿还,但刘智攀在一审中举证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转账及收款人的真实身份,未备注转账的具体用途,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且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19日的两笔转账均发生于出具案涉欠条之前,如按刘智攀主张其在已经偿还部分款项之后,又与赵健共同向卢永坤出具14000元欠条,与客观逻辑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刘智攀、赵健系共同向卢永坤出具欠条,刘智攀还款的主体应为卢永坤,其主张向赵健支付款项的行为并不能对抗卢永坤。另,关于刘智攀在二审提出应由赵健向其归还15000元款项的上诉请求,因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该项独立诉求,且各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款项的给付达成和解,故刘智攀可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刘智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刘智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锦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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