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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章英、彭培菊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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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051号
  • 案件名称

    官章英、彭培菊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官章英;彭培菊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051号原告:官章英,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培菊,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兵,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澧县,系彭培菊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官章英与被告彭培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日,原告官章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官章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官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官章英交纳。审 判 员 闵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艳书 记 员 刘 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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