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建华、丁永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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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章建华、丁永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章建华;丁永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建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丁永新,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章建华与被执行人丁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永新在金融机构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水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其镁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建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丁永新,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章建华与被执行人丁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永新在金融机构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饶水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其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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