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生祥、李维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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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197号案件名称
冯生祥、李维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冯生祥;李维小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冯生祥,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维小,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申请执行人冯生祥与被执行人李维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维小自动履行17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3849.8元,执行费2508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2020)内0603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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