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10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1035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钱宝金;徐利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22执恢1035号 申请执行人:钱宝金,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利群,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宝金与被执行人徐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美英、安阳县教育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2执1291号 下一篇 龙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0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