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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美英、安阳县教育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2执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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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2执1291号
  • 案件名称

    曹美英、安阳县教育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美英;安阳县教育局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曹美英,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县教育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与长青街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县教育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据以执行的生效(2019)豫050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阳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曹美英补办人事档案;二、被告安阳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曹美英因丢失档案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判决生效后,安阳县教育局向申请执行人曹美英转账10200元。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函询本院民事审判庭本案执行依据第一项补办人事档案的具体材料名称、内容。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0日回复称因原告在诉讼时并未明确需补办的人事档案的具体内容和事项,该部分内容在审理时未进行审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未明确需补办的人事档案的具体内容和事项,且其在执行程序中就需补办的人事档案的具体内容和事项无法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本案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中补办内容不具体、明确,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进一步将执行标的明确具体,故本案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经本院研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曹美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文军审判员 韩凤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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