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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延超、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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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1641号
  • 案件名称

    马延超、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延超;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赵乾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马延超,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寿县寿春镇九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MM2P9A。法定代表人:赵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乾,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县寿春镇九龙街道。本院在执行马延超与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赵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赵乾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21)皖04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赵乾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赵乾名下存款22670元予以扣划并冻结账户。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赵乾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通过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对被执行人赵乾名下与刘娟共有的位于寿春镇紫金苑房产予以查封。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安徽金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赵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马延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振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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