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红、王忠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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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10号案件名称
吴小红、王忠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小红;王忠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红,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9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忠明,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4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小红与王忠明民间借贷一案中,向王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吴小红偿还借款250000元和拖欠利息34937.93元,并按月利率8.5‰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自2019年3月2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81元、执行费4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小红与王忠明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王忠明在2022年2月1日向吴小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在2023年2月1日向吴小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在2024年2月1日向吴小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欠付利息28219元及案件受理费5681元在2022年1月1日前付清(其他协议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增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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