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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稳与刘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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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050号
  • 案件名称

    李继稳与刘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继稳;刘强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050号原告:李继稳,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继稳与被告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继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李继稳承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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