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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芳波、张朝东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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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46号
  • 案件名称

    查芳波、张朝东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查芳波;张朝东;纪传侠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查芳波,男。被执行人张朝东,男。被执行人纪传侠,女。申请执行人查芳波与被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8215.4元及迟延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朝东银行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车辆、房屋登记;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其财产、收入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在全国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但无存款,其名下账户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2、车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纪传侠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张朝东名下有长安牌车辆一辆(号牌号码:蒙BZT0XX;车辆类型:K39)、豪爵牌车辆一辆(号牌号码:陕GFM2XX;车辆类型:M21)、斯达-斯太尔牌车辆(号牌号码:陕GB00XX;车辆类型:H17),由于未能查找到车辆,本院对上述车辆均未能实际控制;3、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名下无工商登记;4、互联网金融反馈,被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名下支付宝、网银等账户无存款;5、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执行人纪传侠名下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张朝东名下在城关镇清风社区南岭子有一套房产,但该房屋已在白河农商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登记;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对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发布限制消费令,期限两年。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可认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朝东、纪传侠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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