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磊与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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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2658号案件名称
何磊与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磊;李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3民初2658号原告何磊,男,1987年7月29日生,满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李岩,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何磊与被告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何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2000元整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2月起至给付完毕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因被告急需用款,自2017年起多次从原告处借款,截止2020年1月21日止共计欠原告借款32000元,有录音为证,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现原告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磊不能提供被告李岩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岩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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