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曲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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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638号案件名称
代某某、曲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代某某;曲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女,回族,1960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李东,系沈阳市铁西区重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曲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34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13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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