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德清、王永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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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德清、王永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欧德清;王永香;张建平;刘晓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德清,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永香,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68年9月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刘晓容,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关于欧德清、王永香申请执行张建平、刘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受理费1042元、执行费1175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平、刘晓容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晓容现在在外务工,今年即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刘晓容、张建平每月至少向申请人履行1500元,有能力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剩余部分,最迟在2023年10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因申请双方达成和解,且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13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黄祥审判员 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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