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利、丁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6执7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790号案件名称
王有利、丁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有利;丁浩;刘王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6执790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利与被执行人丁浩、刘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浩、刘王利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划拨被执行人丁浩银行存款100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王有利兑付以偿还借款本金。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丁浩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收取执行费2932元,由被执行人丁浩负担(已交纳)。现被执行人丁浩、刘王利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忠华、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5048号 下一篇 朱意龙、唐惠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