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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意龙、唐惠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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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329号
  • 案件名称

    朱意龙、唐惠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朱意龙;唐惠玲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329号原告:朱意龙,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被告:唐惠玲,女,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原告朱意龙与被告唐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朱意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朱意龙负担。审判员  郭经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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