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意龙、唐惠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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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329号案件名称
朱意龙、唐惠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意龙;唐惠玲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329号原告:朱意龙,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被告:唐惠玲,女,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原告朱意龙与被告唐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朱意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朱意龙负担。审判员 郭经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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