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华、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5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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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5048号案件名称
李忠华、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忠华;赵建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5048号原告:李忠华,男,汉族,1991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赵建伟,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李忠华诉被告赵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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