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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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256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25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93478707H,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单南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迪,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775433W,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环镇南路223号202室。法定代表人:李刚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225550.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4元,保全费1870元。因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斌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江阴市南荣运输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江阴市兵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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