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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本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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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59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本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本军;李尚英;李勇;刘利国;高长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海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本军,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被执行人:李尚英,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湖北省勋县人。被执行人:李勇,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利国,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881民初84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本军、李尚英、李勇、刘利国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426.4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2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勇自行与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勇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最低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至2023年10月30日前将本案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2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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