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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芹、方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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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172号
  • 案件名称

    王义芹、方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王义芹;方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1172号     原告:方洋,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义芹,女,199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方洋与被告王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方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  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  丹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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