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芹、方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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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172号案件名称
王义芹、方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王义芹;方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4民初1172号 原告:方洋,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王义芹,女,199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方洋与被告王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方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 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 丹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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