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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治超、侯文芝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1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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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10629号
  • 案件名称

    陆治超、侯文芝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陆治超;侯文芝;康梓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10629号原告:陆治超,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文,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文芝,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文,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梓,男,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陆治超,侯文芝与被告康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治超,侯文芝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治超,侯文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治超,侯文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治超,侯文芝负担。审 判 员  黄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佳旭书 记 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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