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莉与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乃杰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49号案件名称
吴嘉莉与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乃杰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嘉莉;陈灿伟;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希;上海掌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周乃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嘉莉,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平,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毛过,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乃杰,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审被告:上海掌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嘉莉。原审被告:河北瑞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陈灿伟。原审被告:陈灿伟,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审被告:梁希,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上诉人吴嘉莉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8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查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嘉莉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嘉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文彬、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1900号 下一篇 王义芹、方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