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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许春晓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57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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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571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许春晓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许春晓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5713号之二 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DJX3G)。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66号恒元广场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杰,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010390719。 被告:许春晓,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春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元,均由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章晓波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郑予凡 代书记员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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