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建党、刘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3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342号
  • 案件名称

    何建党、刘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建党;刘军;陈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党,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获嘉县。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延津县。关于何建党申请执行刘军、陈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现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凯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