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党、刘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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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342号案件名称
何建党、刘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建党;刘军;陈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党,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获嘉县。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住延津县。关于何建党申请执行刘军、陈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现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凯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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