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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繁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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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965号
  • 案件名称

    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繁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繁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965号原告: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胜利西路原定花园小区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68141686E。法定代表人:朱海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方存,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延军,邢台市信都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繁群,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现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繁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繁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繁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丘县海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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