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经树、邓和燕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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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287号案件名称
匡经树、邓和燕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匡经树;邓和燕;黄德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匡经树,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邓和燕,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黄德社,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匡经树与被执行人邓和燕、黄德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湘102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邓和燕、黄德社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计2.87639万元已扣划法院账户并已发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于2021年3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土地状况、公积金、工商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和燕、黄德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及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2772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87639万元,尚有4.40081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臣晖审判员 李文斌审判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凌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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