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民终24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457号
  • 案件名称

    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民终2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广源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凡,营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虎庄镇工业园区青水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敏,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凡、被上诉人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翔宇公司上诉请求: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27,300.00元没有依据,请二审法院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于本诉部分认定的事实和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服判。但是在原审中,被上诉人提出反诉,认为上诉人加工的洗衣粉袋有质量问题,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27,300元,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一个洗衣粉包装袋,就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包装袋存在质量问题,显然证据不足,原审对如下问题没有查清:1、该包装袋怎样认定是上诉人生产的?2、包装袋上的“肉眼可见”的裂痕是怎样形成的?认定是上诉人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被上诉人的姓孟的保管员录音陈述,破损的袋子总共几百个,是因为运输过程中挤压爆开的,所以被上诉人的损失与上诉人没有关系。3、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中要求对补上诉人所谓的质量问题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就直接认定上诉人生产的包装袋有质量问题,是很明显的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包装袋破裂承担责任,并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没有依据,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宝纯公司辩称,1、请求二审依法维持营口市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上诉人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答辩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包装袋是上诉人所生产:1、一审上诉人首先提出诉讼,对自己提出索要货款的请求,该请求所涉及的货物就是上诉人所生产的包装袋,另外有双方签订的生产加工合同为证。2、一审被告提供的欠款收据是这次生产加工的证据。3、有与上诉人业务员张建对话证明。4、包装袋上肉眼可见的裂痕,上诉人业务员张健在一审时已经说明是生产工艺问题,是封刀头工艺问题所导致的。5、上诉人曾给我公司保险员打电话,问还剩多少包装袋的情况。6、对产品质量问题是否需要第三方鉴定?因包装袋裂口用肉眼明显看出,且鉴定费要花费没必要的费用,为避免扩大损失,故一审法院决定不用再对明显破损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7、因包装袋上的瑕疵才导致运输过程中爆开,所有的损失与一审被告存在因果关系。8、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翔宇公司(反诉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制版费共计60788.80元;二、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宝纯公司(反诉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原告赔偿我方损失181858.5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8日,原告(反诉被告)翔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宝纯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翔宇公司长期向宝纯公司供应塑料彩印包装袋,其中500克洗衣粉袋22.5万个,货款金额68625元;1000克洗衣粉袋5.5万个,货款金额29700元;总货款合计98325元。宝纯公司预付40%货款39330元,余款提货后45天内一次性结算。双方另约定制版费2080元,当单品袋子累计使用货款达10万元时返还一套版费,如果达不到,整套制版费由宝纯公司承担。本次诉讼中,翔宇公司与宝纯公司自认双方最终核算金额为57681.8元,即宝纯公司欠付翔宇公司货款57681.8元。另查,2018年4月,宝纯公司与广州市庄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媛公司)达成买卖协议,由青水公司向庄园公司提供洗衣粉及其他货物。清水公司在使用翔宇公司提供的洗衣粉包装袋包装后货运天津,再装船运往非洲,到达莫桑比克后发现,洗衣粉因部分包装袋破裂结块被拒收,该批货物被退回到大连港。为减少损失,清水公司与庄媛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后再次将退回的货物返回非洲,共发生补偿货款181,858.56元(4月25日、4月26日洗衣粉破损补偿92158.56元;货款补偿89700元)。法庭调查中,宝纯公司当庭提交洗衣粉包装袋,证实该包装袋漏粉。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翔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宝纯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供货合同合法有效。翔宇公司已向宝纯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青水公司接收货物后未按约定给付货款已属违约,翔宇公司请求青水公司给付剩余货款及制版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宝纯公司在使用翔宇公司提供的洗衣粉包装袋过程中,因部分包装袋破裂导致洗衣粉结块被拒收发生补偿等经济损失,翔宇公司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考虑到洗衣粉包装袋上的裂痕“肉眼可见”,宝纯公司在使用包装袋过程中亦存在未尽足够查验注意义务,故应对自行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综合全案以全部损失的30%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7681.80元、制版费2080元;二、原告(反诉被告)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27300.9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1320元,由本诉被告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原告已预交);反诉费2461元,由反诉被告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723元,余款738元由反诉原告营口宝纯青水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该包装袋怎样认定是上诉人生产的问题。在一、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均当庭出示了该包装袋的原物,上诉人并没有提供出相反的证据否认该包装不是其生产的。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提出包装袋上的“肉眼可见”的裂痕是怎样形成的?认定是上诉人责任的依据是什么?被上诉人的姓孟的保管员录音陈述,破损的袋子总共几百个,是因为运输过程挤压爆开的,所以被上诉人的损失与上诉人没有关系。经当庭被上诉人出示被挤压破的包装袋和未使用的包装袋相比较,结合双方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证据规则》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推定出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包装袋上的“肉眼可见”的裂痕是在上诉人生产包装袋过程中造成的,致使裂痕处拉力降低,无法满足运输过程中的挤压的压力和张力,最终造成包装袋裂痕处爆开,导致被上诉人的货物被退回,故被上诉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与上诉人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三、上诉人提出本案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中要求对被上诉人的所谓的质量问题委托第三方鉴定,原审法院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就直接认定上诉人生产的包装袋有质量问题,是很明显的错误。一审法院在本院发回重审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肉眼可见”的裂痕无须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证据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即可推定出是上诉人生产的包装袋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被退货的经济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上诉人营口翔宇新科技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洪骥审 判 员 盖国林审 判 员 关春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琳书 记 员 孙 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