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同艳、孔祝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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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536号案件名称
张同艳、孔祝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张同艳;孔祝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536号原告:张同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被告:孔祝良,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张同艳与被告孔祝良劳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张同艳于2021年9月20日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张同艳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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