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帅某、刘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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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55号案件名称
黄帅某、刘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帅某;刘小某;邱小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55号申请执行人:黄帅某,男,汉族,1970年12月0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黄岭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01207393X。被执行人:刘小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黄岭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9121939XX。被执行人:邱小丽,女,汉族,1979年04月16日出生,住汉滨区关庙镇黄岭村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90416520X。申请执行人黄帅某与被执行人刘小某、邱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90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执行人刘小某、邱小丽向申请执行人黄帅某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相应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刘小某向申请执行人黄帅某偿还借款46,000元。三、向本院交纳案件收理费469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019元。因被执行人刘小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7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解及财产进行传统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5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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