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忠、陶成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4民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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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4民初239号案件名称
刘永忠、陶成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刚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永忠;陶成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4民初239号原告:刘永忠,系青海省刚察县热水矿机关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陶成忠,系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 原告刘永忠诉被告陶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毛措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现已因其他刑事案件被看守所羁押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忠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永忠负担。 审判员 杨毛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姜凤云书记员 南吉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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