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川、王子武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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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张锡川、王子武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锡川;王子武;东港市黄土坎镇东华冷冻加工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张锡川,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子武,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黄土坎镇东华冷冻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周学富,系厂长。张锡川、王子武申请执行东港市黄土坎镇东华冷冻加工厂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黄土坎镇东华冷冻加工厂已给付1万元,尚欠4444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恢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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