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昌海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6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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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6277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昌海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昌海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6277号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原告遵义市昌海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02民初162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302民初16277号民事判决书中倒数第二页第二行“预收案件受理费2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贵州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预收案件受理费2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遵义市昌海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员 韩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琴书 记 员 杨媛媛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6277号本院于对遵义市昌海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02民初16277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302民初16277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写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为“……”(写明补正后的内容)。审判员韩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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