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福泉市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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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1284号案件名称
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福泉市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福泉市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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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1284号原告: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及商铺B栋1单元1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E8UMG7L。法定代表人:代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泉市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北关街王家营(后曹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YCJT6K。法定代表人:秦茂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泉市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泉市天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贵州奥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洪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俊芳书 记 员 王仕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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