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伟、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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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4151号案件名称
余建伟、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余建伟;王将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4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建伟,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中城,宿迁市泗洪县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将,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建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期间,余建伟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整理材料一份,该组证据旨在证明案涉工程A区工程款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全部结算给王将,B区也已经付王将90%,同时能够证明余建伟已经将案涉工程移交给王将,且业主已经上房,案涉工程应当视同交付。2.(2016)苏0321民初1860号判决书、(2018)苏0321民初4533号判决书、(2020)苏0321民初4541号判决书打印件各一份,该组证据旨在证明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王将发表质证意见:1.对第一组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反映的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与案外人高克之间的通话录音,仅是与街道办事处进行协商,不能实现余建伟的证明目的;2.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从该组证据可以反映案涉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客观事实,且不能反映该三份判决书所涉工程与余建伟施工部分存在何种联系。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中存在“背靠背”条款,即约定了以建设单位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向王将付款作为王将再按照施工进度向余建伟付款的前提。但案涉合同系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余建伟已施工完毕并撤场多年,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追加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王将是否曾与徐州中巍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结算以及相关工程款付款情况,进而确定王将向余建伟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应向余建伟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建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审 判 员 胡元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文轩书 记 员 赵 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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