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王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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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771号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某;王某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771号申请人:于某,女,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伟,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代理人:王某1(王某之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于某申请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某称,我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某1。王某自2017年11月开始意识不清,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被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婚后,我一直与王某共同生活,并由我照顾其饮食起居。现提出如下请求:1、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我为王某的监护人。王某之代理人王某1称,于某所述属实,同意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于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于某与王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某1。2017年11月15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王某被诊断为痴呆。2019年5月9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王某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经于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7日该鉴定科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依法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某作为王某之妻,具备监护能力,王某之女王某1同意于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于某为王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于某为王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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