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霞、黄文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25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2565号案件名称
张凤霞、黄文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凤霞;黄文宣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霞,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黄文宣,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张凤霞与被执行人黄文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1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64201.95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文宣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凤霞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文宣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黄文宣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已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文宣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文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凤霞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审判员 张洪国审判员 刘 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蔓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54号 下一篇 于某与王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771号